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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200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国家海洋局确定的海洋行政管理年。一年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监督管理海域使用的职责,依法开展了海域使用管理各项工作: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政协的领导同志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发表了专门讲话,作出了重要批示。
——国务院批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并授权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沿海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三分之二以上市、县的海洋功能区划已经编制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执行, 省界和县界勘定工作全面启动。
——国家海洋局出台了15个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新建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13个,示范区总数达到30个。
——全年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5 295本,确权海域面积22万公顷(330万亩),累计确权面积达到62万公顷(930万亩)。征收海域使用金1.2亿元,比2001年增长了34.7%。
——《海域使用管理法》宣传教育、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海洋资质管理、海岛海岸带管理、海底电缆管道管理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2 基本情况
2.1 海域法配套制度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及国家海洋局制定和下达了16个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文件,初步建立了海域法配套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主要的配套制度包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 的通知》 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并对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登记发证、执法检查、地方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提出了明确要求。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书格式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规定了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报批及批准各种用海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和《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的格式。
《关于加强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海域使用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的申请材料提交、用海范围(面积)确定、审核程序和使用金征收等内容作了规定。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及有关文书格式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对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登记资料管理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和《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书》的格式。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及海域使用权证书填写说明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 对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印制、编号、发放与管理等工作程序作了规定,详细解释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填写要求。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规定了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的管理部门、受理范围、调解处理的工作程序、调解达成协议和未达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海籍调查规程》及有关文书格式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规定了海籍调查的概念及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的内容和要求,提出了新的海域使用分类体系,明确了《海籍调查表》和宗海图的格式。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资质年审、监督管理和责任等内容。 《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和《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对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的取得、测量成果的管理作了规定,明确了甲级、乙级海域测量资质的等级标准。

2.2 海洋功能区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2002年,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
国务院批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经朱镕基、李岚清、温家宝、钱其琛、吴邦国、迟浩田、王忠禹等领导同志圈阅后,国务院于8月22日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并授权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对全国的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和海洋管理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了海洋管理部门在海洋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为海洋管理部门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政策依据。
新闻媒体宣传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9月10日,国家海洋局就批准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15家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集中报道。11月12日,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宣传稿)》,国家海洋局通过《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和《中国海洋报》向社会公布。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管海要以区划为科学依据"的文章,强调海洋功能区划是国家在海域管理方面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海洋局局长王曙光在《经济日报》发表了题为"全面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利用"的文章,要求沿海各地应根据国务院批复的要求,全面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利用,把海洋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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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新闻发布会 |
地方海洋功能区划进展迅速 3月,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和《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沿海各地加快了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截止2002年末,河北、天津、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七省市海洋功能区划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辽宁、山东、海南、广西四省区海洋功能区划已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审批;大部分市县(市)完成了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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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功能区划图(天津港附近) |
港口航运区 |
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开始实施 大连市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开展了大连港区、航道、锚地内非法养殖物的清理及南部海域的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了大连港的通航环境及南部海域的生态环境;厦门市针对厦门岛西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每况愈下的问题,投入资金近2亿元,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开展了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工作,使71平方公里的西海域得到了有效治理;北海市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对市区北岸40多平方公里的海域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极大地改善了该地区的海域使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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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清理的养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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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海域权属管理
作为第一部规范海域物权管理的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 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各地区加快了海域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全面加强 国家海洋局组织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香港电信等用海企业完成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发生的100多个用海项目的申报工作。完成了上海洋山深水港、广西北海电厂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工作;跟踪受理了上海港外高桥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的申请审批工作;办理了14个海砂开采海域使用证,换证16个。
各地海域使用确权发证步伐加快 沿海各地普遍加强了对海域使用情况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全面清理不合理用海和无证用海,大力推进海域使用确权发证工作。2002年,全国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5 295本,确权海域面积222 473公顷。截至2002年末,我国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21 174本。
海域使用市场体系开始发育 辽宁、山东、江苏、广西等地依法开展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海域的合理开发和海洋经济的发展,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市场积累了经验。部分地区还积极探索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建设工作,提高了海域使用权的地位和作用。
2.4 海域有偿使用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之一。2002年,沿海各级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大了海域使用金征收力度,保证了海域国有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提出海域有偿使用工作的基本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依法推进海域有偿使用管理"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 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依据各地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减免海域使用金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切实将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沿海各地相继制(修)订了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和标准 辽宁、福建、广西、海南等地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管理政策法规。其他地区则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出台前制定的征收标准和征收管理规定,加强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大连市开展了海域使用分类定级与评估试点工作。
海域使用金征收突破亿元大关 2002年,全国共征收海域使用金1.2亿元,比2001年增长了34.7%,占《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8年征收海域使用金总量的57.1%。截至2002年末,全国累计征收海域使用金已达3.3亿元。
2.5 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进一步推进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决定在原有17个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基础上,增建13个示范区,使全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总数达到30个。 《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 意见明确了2002年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从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做好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推进海域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海域使用市场体系、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及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等8个方面提出了16项具体要求。
开展了国家级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评比、表彰活动 国家海洋局根据《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阶段性验收评比方案》,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了示范区现场验收检查。根据验收评比结果和各单位推荐情况,对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等10个示范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董艳涛等22名海洋管理工作者予以表彰,并分别授予了荣誉称号。
国家级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成效显著 示范区建设工作得到了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示范区都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探索了招标、拍卖等新的管理方式,取得了一批成功的经验,带动了全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2.6 海域勘界工作
200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2002]12号),对海域勘界的原则、任务、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提出了要求。为此,国家海洋局召开了全国海域勘界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今后几年的省界勘定任务和2002年的县际勘界试点工作。已完成了2002年勘定界线的背景资料收集、外业调查和内业资料整理工作。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已有五条县际间海域界线完成了签字仪式。
2.7 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海域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工作 根据"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推广"的要求,组织制定了《海域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规程》,设计完成了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并已应用于全国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还在广西开展了局部网络化建设试点工作。
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为2002年新建的13个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安装了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对原有17个示范区的海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系统升级。此外,还为辽宁、山东、广西等省级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广西钦州市海域管理信息系统配置了硬件设备。先后在天津、沈阳、北海、济南举办了4期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200名海域管理工作人员接受了培训。
2.8 其它各项海域管理工作
海域法宣传工作 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海洋报》等新闻媒体播发新闻、发表文章二百多篇,全面宣传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管理的各项工作。沿海各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领导对海域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对于推进海域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海洋资质管理工作 批准了25家"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单位和159家"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单位。核定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单位27家。
海岛海岸带管理工作 海岛海岸带管理工作取得新突破,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海岛建设和立法问题做出专门批示。
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工作 海底电缆管道普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发放了4个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证。《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报国土资源部待批。
3 统计分析
3.1 海域使用现状 截至2002年末,我国已查明海域使用面积2 239 756公顷, 占我国领海和内水面积的5.9%。 主要用海类型及面积分别为: 渔业用海1 448 542公顷, 交通运输用海226 425公顷, 工矿用海105 604公顷, 旅游娱乐用海9 722公顷,海底工程用海3 234公顷,排污倾倒用海16 181公顷,围海造地用海51 342公顷,特殊用海320 251公顷,其他用海18 45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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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主要用海类型及面积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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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海域使用确权情况
3.2.1 累计确权情况 截至2002年末,全国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21 174本,确权海域面积624 740公顷。其中,确权海域面积最多的省份是山东省210 166公顷,以下依次为辽宁省174 146公顷,江苏省70 610公顷,广东省58 343公顷, 福建省45 235公顷, 浙江省34 584公顷,河北省10 150公顷,广西壮族自治区8 777公顷,海南省6 664公顷,天津市774公顷,上海市362公顷;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最多的省份是山东省5 620本,以下依次为辽宁省3 524本,广西壮族自治区3 199本,福建省3 177本,浙江省2 448本,广东省2 001本,海南省537本,河北省321本,江苏省244本,天津市16本,上海市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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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已确权海域面积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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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2年末, 各用海类型的已确权面积分别为:渔业用海559 646公顷,交通运输用海14 311公顷,工矿用海14 922公顷,旅游娱乐用海3 776公顷,海底工程用海3 087公顷,排污倾倒用海754公顷,围海造地用海15 493公顷,特殊用海1 666公顷,其他用海11 08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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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用海类型已确权面积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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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2002年确权情况 2002年,全国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5 295本,确权海域面积222 473公顷。其中,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用海项目申请137个,批准用海项目83个,确权面积4 929公顷。2002年度确权海域面积最多的省份是江苏省70 610公顷,以下依次为山东省51 610公顷,辽宁省29 148公顷,浙江省25 912公顷,广东省16 502公顷,福建省15 107公顷,广西壮族自治区4 003公顷,河北省3 250公顷,海南省967公顷,上海市362公顷,天津市74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最多的省份是山东省 1 178本,以下依次为浙江省1 165本,福建省1 134本,广西壮族自治区714本,辽宁省327本,广东省294本,江苏省244本,河北省82本,海南省68本,上海市4本,天津市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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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各地确权海域面积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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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各用海类型的确权面积分别为:渔业用海199 975公顷,交通运输用海5 798公顷,工矿用海9 560公顷,旅游娱乐用海2 103公顷,海底工程用海2 110公顷,排污倾倒用海25公顷,围海造地用海2 033公顷,特殊用海588公顷,其他用海281公顷。
3.3 海域使用金征缴情况 截至2002年末,全国累计征收海域使用金33 487.4万元。其中,累计征收金额最多的省份是辽宁省9 071.8万元,以下依次为山东省6 589.5万元,广东省6 307.0万元,河北省3 661.0万元,海南省2 861.5万元,福建省1 733.1万元,浙江省1 586.9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1 086.3万元,江苏省479.2万元,天津市1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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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海域使用金累计征收额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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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共征收海域使用金11 981.8万元,比2001年增长了34.7%。其中,征收金额最多的省份是辽宁省3 411.8万元,以下依次为山东省2 815.1万元,浙江省1 371.8万元,河北省1 118.0万元,福建省955.6万元,广东省866.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599.0万元,江苏省479.2万元,海南省153.7万元,天津市5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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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各地海域使用金征收额比较 | 附录
名 词 解 释
1.海域使用面积: 是指实际存在的所有排他性用海面积,包括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和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面积。
2.确权海域面积: 是指已经政府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面积。
3.渔业用海: 是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养殖用海和增殖用海。
4.交通运输用海: 是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用海、航道、锚地和路桥用海。
5.工矿用海: 是指开展工业生产及勘探开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盐业用海、临海工业用海、固体矿产开采用海和油气开采用海。
6.旅游娱乐用海: 是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用海、海水浴场和海上娱乐用海。
7.海底工程用海: 是指建设海底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缆管道用海、海底隧道用海和海底仓储用海。
8.排污倾倒用海: 是指用来排放污水和倾废的海域。包括污水排放用海和废物倾倒用海。
9.围海造地用海: 是指在沿海筑堤围割滩涂和港湾,并形成土地的工程用海。包括城镇建设用海和围垦用海。
10.特殊用海: 是指用于科研教学、自然保护区、海岸防护工程等用途的海域。包括科研教学用海、自然保护区用海和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11.其他用海: 是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