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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赤潮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
浙江省赤潮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5-17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百度搜藏

一、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海洋行政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赤潮信息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保证赤潮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建立有效的赤潮灾害信息传输渠道,规范赤潮信息发布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赤潮信息管理实行省、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三级负责制,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辖区内的赤潮信息的获取、汇集、分析、传输和发布活动。

    三、本规定所指的赤潮信息包括对我省海域发生的赤潮监视监测信息、赤潮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和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评估信息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全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赤潮信息应急通报制度,确立专人负责,一旦所辖海域发生赤潮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地区下级海洋与渔业部门通报所获信息。

    五、沿海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立本地区群众性赤潮监视网络,扩大赤潮信息来源,并收集整理与赤潮有关的海洋环境信息。

    六、省、市、县(市、区)三级海洋(渔业)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具体承担所辖海域的赤潮监视监测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整编和汇总工作,并负责建立本辖区赤潮灾害信息数据库。

    七、各级海洋监测预报机构在获得监视监测信息后2小时内对赤潮信息进行分析、会商,形成赤潮监视监测、预测预报和灾害评估等信息产品,及时报送同级海洋行政业务主管部门。

    八、各级监测预报机构在每次监视监测活动结束后一天内向本级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报告详细监测结果。重大赤潮灾害需在赤潮过程结束后一周内应再报送一份完整的监视监测材料。每年10底前将本区域全年赤潮灾害监视监测、分析结果汇交上级数据库。

    九、赤潮灾害信息库实行对系统内开放制度,任何系统外单位与个人调用该数据库资料需向上一级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批准。监测资料的保密原则遵守国海密(96)450号文相关规定。

    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与单位通报赤潮灾害情况,向电视、广播、报纸、电信等媒体发布赤潮信息。向媒体发布赤潮信息需向上一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提前通报。各级海洋环境(渔业)监测预报业务机构受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布赤潮预测预警信息。

    十一、系统内任何业务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向社会散布各种赤潮信息,违反此条规定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由责任人承担,所在单位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十二、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海域赤潮灾害的损失评估工作。重大赤潮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在赤潮过程结束后十五天内报送上级部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全年赤潮灾害受损情况。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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