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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
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5-22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百度搜藏

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国海管发(1998)4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查、报批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使用某一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海域使用许可证。
  第三条 使用海域面积一万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使用海域面积三千亩到一万亩,或围填海四百亩到一万亩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面积一千亩到三千亩,或围填海二百亩到四百亩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面积一千亩以下,或围填海二百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国海域使用审批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不符合《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要求的海域使用项目。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 凡需要申请海域使用项目,申请者应在申请立项前就项目的选址、用海类型、区域及面积等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用海意向报告。
  第六条 海域使用申请者应根据《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开展海域使用项目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七条 凡是涉及影响他人利益的海域使用申请项目,应先行达成协议。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表(附申请使用海域位置图);
  2.工程建设或开发利用项目申请立项报告及批准文件;
  3.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资格证明;
  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
  5.有关资信证明;
  6.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材料。
  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海域使用项目,如小规模水产养殖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减免第2和第5项材料要求。
  第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按审批权限审查上报。对于应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省级(含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2个月内,完成审查上报,上报时应附具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在审查期间,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范围、面积及其它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和确认。
  第十一条 在对海域使用申请完成审查后,上述有报批权的主管部门应提出审查意见,并填报《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报批时,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表;
  2.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查意见;
  3.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及其评审结论;
  5.其它有必要报送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得到人民政府的批示意见后,应尽快向海域使用申请者作出书面批复,并抄送项目所在地下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申请者在接到海域使用批文后,应遵照有关规定按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再由主管部门发给海域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
  第十四条 对于不同意的海域使用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凡是外资或中外合资海域使用项目,主管部门在核发海域使用证的同时,必须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和材料有:
  1.当地人民政府的批示意见;
  2.海域使用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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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机关:_________(盖章)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此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海域使用申请表”填写;
  2.填写内容要求准确、清楚,没有歧义;
  3.“申请者”为海域使用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4.“申请者”为个人的,申请者姓名与法人代表要一致;
  5.“联系人”为具体办理申请使用海域的人员。
  6.“项目性质”中的“类型”指海域使用类型,如港口、航道、旅游、围海、养殖、盐田、倾废、油气开采、保护区、军事或其它类型,可填1~3个;
  7.“项目性质”中的“公益性”和“经营性”为选择项目,在被选择项后打“√”;
  8.“使用海域位置及占用海岸线情况”要附图;
  9.“顶点坐标”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各顶点的经纬度,数据必须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定;
  10.如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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