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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         ★★★
浙江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8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百度搜藏

一、换证对象与换证原则
    本次换证的对象为2002年清理整顿后渔船数据库在册,且持有合法有效的船检、登记、捕捞许可证书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对按规定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所持船检、登记、捕捞许可证书齐全有效,但2002年清理整顿后渔船数据库不在册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各地可在省、市下达的渔船控制指标内,一并纳入换证范围。
根据农渔发〔2003〕48号文件精神, 2003年已换发为“三证合一”证书的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所贴附的原版功率凭证,在2004年年审时一律更换为新版的功率凭证。
    本次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换证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内,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证权限,将本区域内相关海洋捕捞渔船的原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按规定换发为相应的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

    二、成立换证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换证工作
    由于该项工作涉及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渔船数据库的修订完善工作,换证后的数据将作为今后海洋捕捞渔船管理的依据,且业务上又涉及渔政、渔监和船检等相关管理部门,为了保证“三证”中主要船舶技术参数的统一和换证工作的有序进行,省局将成立由刘向东副局长挂帅,渔政、渔监、船检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省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许可证书换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相关许可管理工作人员参加的办公室(详见附件一);其主要工作职责:(1)组织全省海洋捕捞渔船证书换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2)进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和有关工作的协调。(3)对全省的换证工作进行督查,把握工作进度,如期完成证书换发工作。(4)负责换证工作总结、有关数据库修订及换证资料的汇总上报。
    要求全省沿海各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由分管渔政工作的领导牵头负责,尽快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具体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制证设备,从人力和物力上保障换证工作和数据库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请于2004年4月9  日前,将市级换证机构名单(含联络人)和换证工作计划上报我局渔政渔监处。

    三、强化业务培训,为全面换证打好基础
    为了严格执行签发人制度,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将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精神,在省政府批转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开展沿海各市、县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培训工作。同时,由省局渔政渔监处牵头,组织沿海各市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制证人员,开展海洋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业务培训,演示农业部渔业局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制证软件,讲解换证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注意问题。

    四、严格按照办证程序和换证要求,先易后难,保证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控制船网工具指标,在上级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实施捕捞许可证的换发;严格按规定审查被换证渔船是否属于换证范围,不属于换证范围的渔船不得擅自换证;被换证渔船必须在渔船检验、渔监登记有效及主要船舶技术参数核实无误和统一的情况下,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
    各级换证机构应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工作,对现有海洋捕捞渔船:(一)2002年清理整顿后渔船数据库在册,且持有合法有效的船检、登记、捕捞许可证书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必须先予以换发新版证书,对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核贴新版功率凭证;(二)持“三证合一”证书的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所贴附的原版功率凭证,结合2004年年审一律更换为新版的功率凭证;(三)对按规定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以及所持船检、登记、捕捞许可证书齐全有效,但2002年清理整顿后渔船数据库不在册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各地可在上级下达的渔船控制指标有余的情况下进行新版证书的换发工作。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要严格按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并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
    为确保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在换证工作正式开展前,各地应对本地区的有关渔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以市为单位尽快将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梳理分类后上报省换证工作领导小组。

    五、换证工作具体要求
    (一)为方便渔民,同时提高各级渔政管理机构的办事效率,本次证书换发与2004年度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同步进行。捕捞许可证换发前,由县级渔政管理部门通知本户籍所在地渔民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原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参加年审缴费(市级直管的渔船,由市级渔政管理部门通知年审缴费)后,按规定到有审批发证权限的换证机构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各类捕捞许可证的换证和核发按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时限一般要填写具体日期,确实无法填写具体日期的,相关限止规定可在“记事栏”中用文字描述方式进行备注说明;对拟进入B类渔区作业的,待相关证书换发后,按规定向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办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各地在换发和核发各类捕捞许可证书时,应一律使用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版证书,统一使用农业部设计的软件打印填写,用手工填写的一律无效;如出现错误的,必须用软件更正数据库后重新打印。
各类捕捞许可证的编号,必须按(附件二)规定的编号办法进行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省级审批发证的编为“浙渔政+年度+证书种类代码+顺序号”;市级审批发证的编为“浙舟(甬、台、温)渔政+年度+证书种类代码+顺序号”;县级审批发证的编为“浙普(岱、岭、瑞等)渔政+年度+证书种类代码+顺序号”。
    (三)新版海洋捕捞许可证的数据录入工作实行“谁审批发证,谁录入”的原则进行。在录入数据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操作,认真核对,保证捕捞许可证中主要船舶技术参数(艘名号、船舶所有人、建船日期、主机型号、主机额定功率、作业类型、主尺度等)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其中主机功率、渔船尺度(船长、型宽、型深)、渔船建成日期、总吨位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为准,船舶所有人以《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为准,由此造成的捕捞渔船功率指标的调整问题,由各地在上级下达的渔船控制指标范围内调剂解决,并可按农业部清理整顿“三无”渔船的相关规定对补差功率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若期间发生渔船买卖和更新改造的,必须按规定填制《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后报省局审批。   
    (四)各地在换发和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必须贴附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新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并加盖“省马力审核专用章”,由市以下渔政管理部门换证的,由市换证机构统一加盖“省马力审核专用章”。原马力折算成功率时,按“1马力=0.735千瓦”进行换算并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其整数。
    (五)各地在开展换证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签发人制度,对不按规定实施签发人制度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所发证书一律无效。
发放各类新版捕捞许可证,必须由我局核准的签发人签发,并加盖签发人所在主管部门“捕捞许可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为便于工作,在新版证书相应栏目签名时,可由签发人亲笔签名或授权加盖签发人的人名章。
    (六)为规范渔业捕捞许可,加强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渔船管理工作。对因渔船跨县买卖而又未办理过户审批手续所造成的渔船实际所有人与持证人不符的现象,要利用此次换证的机会,予以纠正。由捕捞渔船实际所有人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渔政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渔船买卖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然后由渔船实际所有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渔船卖出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办理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的要求,依法办理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审批手续后,进行相关证书的换发。若渔船卖出方所在地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的,今后渔船安全管理等一切责任均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七)作业网具规格应严格按我局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3〕23号)执行,并必须在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相应栏目上打印。
    (八)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填写和上交换证渔船名册、换证渔船汇总表(详见附件三、四,表格可由换证软件自动生成),并按要求存档两年备查,汇交捕捞渔船换证数据库,同时对换证工作进行总结并对相关遗留问题如何处理提出建议。

    六、其他事项
    (一)原版证书的有效期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从2005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原版功率凭证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远洋渔船、海洋大型拖、围网捕捞渔船应按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换证。
    (三)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我省本次换发的新版功率凭证数以国家下达的3835696千瓦为基数,扣减持临时证渔船功率数、大型捕捞渔船功率数、截止2003年12月1日反映在2002年渔船普查数据库中的实际减船功率数(不含持临时证渔船)及跨省买卖渔船转移功率数后的数值。据此,我局将向沿海各市分解下达新版功率凭证(详见附表五)。
换证结束后,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换证渔船汇总表”为准,必须将剩余的新版功率凭证交回我局。
    (四)根据农业部要求,本次换证工作结束后将形成新的捕捞渔船数据库,因此,我省各级渔政、渔监和船检部门要通力合作,按职能由渔政部门提供新的捕捞渔船数据库,配合渔监、船检部门做好渔船普查数据库的修订工作。
    (五)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省下达的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基数为准,根据需要,尽快填写《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订购单》(附件六)加盖公章后报我局,并按农业部文件规定将有关证书工本费尽快汇交我局计财处,以便我局统一向证书印制单位订购。由于本次换证工作时间跨度大,根据今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换证工本费用作为本次换证工作经费予以解决。
    (六)为便于掌握证书的换发情况,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在每月的15日前将向我局渔政渔监处书面报告上一个月本市证书换发的工作进度。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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