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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规范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审核表         ★★★
渔业船舶登记规范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审核表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3-5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百度搜藏

承办对象:

    1、本市渔业行政部门所拥有的公务船。

2、本市渔业油船、制冰船。

3、本市主机功率183KW以上的非远洋渔业船舶。

承办依据:

    1、农业部农渔发[199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2、浙渔船[199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

承办条件(前置审批及所需资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者除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外,还须递交:

(1)船船所有权合法文件;(2)原船籍所有权注销证明(新建船除外);(3)未经抵押或抵押人同意转让他人的文件;(4)证明所有人身份的文件;(5)由境外购进的渔船,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船的批文;(6)船舶侧面五寸照片一张。

2、船舶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30天之前,持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3、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申请抵押登记时,应共同填写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书面合同;(2)渔船所有权证书,如需转移抵押权时,须向温州渔港监督处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4、登记项目发生变更,船舶所有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验下列文件:(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2)船舶技术证书或渔政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3)抵押权登记证书;(4)变更登记申请表;(5)共的情况变动须提供所有权变更文件。

5、注销登记:所有权转移、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报废或拆毁,须交回下列文件:(1)渔业船舶登记所有权证书;(2)舫行签证薄;(3)捕捞证可证。

6、经船舶所地县(市、区)渔港监督机关初审。

承办程序(每个环节):

    1、申请人提供各种证明文件、申请表。

2、市渔港监督处办理渔船登记。

收费标准(均指主机功率):

1、15kw以下100元/艘;

2、16-44kw200元/艘;

3、45-146kw300元/艘;

4、147-440kw400元/艘;

5、441kw以上500元/艘。

承办时限:5日

承办纪律:

认真负责,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不按规定办理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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