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 行业动态 | 组织机构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党建文明 | 渔业技术 | 休闲渔业 | 网上办事
海洋科普 | 专题报道 | 企业之窗 | 行政执法 | 海洋管理 | 渔业管理 | 便民服务 | 精彩视频 | 政府信息公开
公告栏: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温州海洋与渔业网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实施办法           ★★★
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实施办法
作者:温州市人… 文章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8 8:41:02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百度搜藏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

    (四)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条经信息发布机关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监察、保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前审查。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政策录入:风度    责任编辑:风度 
  • 上一条政策:

  • 下一条政策: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温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温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ght© 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04-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温州市江滨西路聚鑫苑4幢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电话:0577-88840292 邮编:325027 本站域名:wzscj.com  wzhy.gov.cn  wzhy.org.cn 浙ICP备05035308号